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伍长充,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眉山市人,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乡**村**组,现住址:四川省仁寿县**乡**村**组。2013年2月5日因犯介绍卖淫罪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5月9日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长充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伍长充在成都市金牛区五丁路9号附近一无名茶铺内,组织管理妇女从事卖淫活动,通过对外散发涉黄卡片、雇佣他人介绍客源等方式招揽生意,负责联系嫖娼违法人员、介绍卖淫服务项目、商谈价格、运送卖淫女到指定酒店、管理并分配嫖资等。
2017年6月7日1时许,公安机关在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250号“嘉立酒店”8425房间内抓获伍长充组织的、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违法行为人吉某某(女)与郭某某(男);当日2时许,公安机关在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冻青树89号“7天连锁酒店”4020号房间内抓获伍长充组织的、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女)与冯某某(男)、舒某某(女)和幸某某(男);之后,公安机关又在涉案无名茶铺内抓获正在等候卖淫的违法行为人白某某(女)和阿某某(女)。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伍长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现场检查笔录、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长充以招募、纠集等手段,管理、控制五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长充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聪
2020年1月10日
书记员:林琳
附:
1.被告人伍长充现羁押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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