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二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伍某某,曾用名伍郑,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路**号,现住祁东县**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伍某某分别于2020年7月7日至8月1日期间先后4次容留吸毒人员肖某某、周某某在其位于**街道**路**市场**楼**单元**室内共同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伍某某于2020年7月7日,在其城中市场的老房子里,容留肖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2.被告人伍某某于2020年7月16日,在其城中市场的老房子里,容留肖某某、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3.被告人伍某某于2020年7月23日,在其城中市场的老房子里,容留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4.被告人伍某某于2020年8月1日,在其城中市场的老房子里容留肖某某、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通话记录、指认现场相片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伍某某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多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爱森
检察官助:邓玉红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五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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