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562号
被告人伍飞龙,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8********,汉族,小学文化,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天地**幢**(户籍地重庆合川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8月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2011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13年6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3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7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9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4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冉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巴南区**村**号附**号(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村**号附**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0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4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 10213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巴南区**村**号附**号(户籍地同上)。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7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4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伍飞龙、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0月3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9日下午,被告人伍飞龙接到被告人冉某某电话,要求购买200粒麻古。2020年6月9日晚,被告人伍飞龙在冉某某租住的重庆市巴南区**村**号附**号房间内,将300粒左右麻古(重约25克)以1万元的价格贩卖给冉某某。2020年6月9日22时许,民警在李家沱立丹百货附近将被告人伍飞龙抓获,经现场搜查,从伍飞龙身上查获大量毒品可疑物。经称量,从伍飞龙处共查获冰毒0.63克,麻古 62.37克。经鉴定,查获毒品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冉某某长期在租住的重庆市巴南区**村**号附**号房屋内贩卖毒品,并容留购买毒品的人员在此吸食毒品。2020年6月9日晚,被告人冉某某在得到从被告人伍飞龙处购买的麻古后,在该房间内以200元、220 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将一小包冰毒和一粒麻古的组合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甲、周某某、张某乙。并于当晚容留吸毒人员张某甲、周某某、张某乙以及施某某、伍飞龙、唐某某等人在该房屋内吸食毒品。2020年6月9日22时许,民警在重庆市巴南区**村**号附**号将被告人冉某某、唐某某当场抓获,在抓获冉某某时,冉某某将部分毒品扔出窗外,经现场搜查,从冉某某房屋内及扔毒品的窗外共搜查出冰毒9.52克,麻古24.72克,辅料57.29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冰毒、麻古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辅料共三包,两包未检出毒品成分,一包甲基苯丙胺含量为痕量。
被告人唐某某长期住在被告人冉某某租住的重庆市巴南区**村**号附**号屋内帮助冉某某卖毒品。2020年6月7日,被告人唐某某在该房间内,将冉某某放在屋内的一小包冰毒、一粒麻古,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乙。
被告人冉某某、唐某某、伍飞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诉讼文书;2.手机截图、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扣押的毒品、手机等物证;3. 辨认、搜查、检查、提取、称量等笔录;4.《毒品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5. 证人张某乙、张某甲、周某某、施某某等的证言;6. 被告人伍飞龙、冉某某、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告人伍飞龙、冉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34.24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飞龙、唐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伍飞龙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约8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唐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一小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飞龙、冉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伍飞龙、冉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冉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伍飞龙、冉某某、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飞龙、冉某某、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伍飞龙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冉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冉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实行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没收毒品、吸毒工具及作案用手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潘涛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伍飞龙、冉某某、唐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捌册、光盘叁拾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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