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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伏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伏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2001********,汉族,大专文化,汽修行业,云南省丘北县人,农村居民,家住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现住丘北县**镇**修理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凌晨30分许,被告人伏某某醉酒后驾驶未注册登记的两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丘北县锦屏镇文笔路99号门口路段处时,其所驾车辆驶离有效路面,车辆车头部与周某某停放于文笔路99号门口空地的云H*****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伏某某受轻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事故认定,被告人伏某某负全部责任;经损伤鉴定,被告人伏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经血液乙醇含量鉴定,被告人伏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54.42mg/100ml。

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其无违法、犯罪记录,属于初犯、偶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物证照片:伏某某醉酒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照片

2.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立案侦查情况;

(2)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证实伏某某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3)起诉意见 、侦查终结报告书:证实侦查机关对案件终结后,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4)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驾驶证。

(4)被告人照片、户口证明、前科证明、网上查询证明:证实伏某某作案时为成年人,无违法犯罪记录、不是网上追逃人员;

(5)到案情况: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报警,民警到现场处理时,被告人伏某某因发生事故及醉酒的原故,处于昏睡状态。后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其不具有自首情节。

(7)事故协议书:双方已经刑事和解。

(8)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提取伏某某的血样备检。

(9)事故责任认定:经事故认定,伏某某负全部责任。

(10)人身全案检查笔录:伏某某被讯问时,其身上无新鲜损伤。

(1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伏某某认罪认罚。

3.被害人陈述

周某某的陈述:其开车去上班,停放于店门口。后被一辆摩托车撞着,骑摩托车的男子好象酒醉了倒地不起。

3.证人证言:

(1)何某某、吴某某的证实:证实伏某某当晚参加同学集会喝着酒。

(2)王某某的证实:证实伏某某骑他的摩托车出去,后才知道发生事故。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伏某某的供述: 2020年7月20日晚,其借同事的二轮摩托车去参加同学吃饭,吃饭时其唱着酒后又去KTV喝酒。凌晨其骑摩托车回家宿舍,行驶至文笔路时撞向空地的一辆车发生事故。等其醒来时,已经在医院了。

5.鉴定意见:

(1)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伏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4.42mg/100ml。

(2)车辆技术鉴定:经鉴定,伏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无技术故障。

(3)损伤鉴定:经损伤鉴定,伏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现场勘查:侦查机关对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有被撞倒地的二轮摩托车,以及被撞着的云H*****越野车,现场有一滩血迹。

(2)辨认笔录及照片:伏某某对醉酒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呼气喝酒的地点、唱歌喝酒的地点进行了辨认。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讯问光碟及现场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伏某某负全部责任,经乙醇含量鉴定被告人伏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06.30mg/100ml,经损伤鉴定伏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四个月拘役,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长

检察官助理:李艳梅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家住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现住丘北县**镇**修理厂,联系电话15758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7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份 ;

5. 《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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