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暂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道**号**幢**户。201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伏某某与甘某某(另案起诉)预谋到青岛实施入户盗窃,并购买螺丝刀、手套等作案工具。
2019年11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伏某某与甘某某到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户孟某某家,由伏某某望风,甘某某持螺丝刀撬开阳台玻璃门,入室盗窃人民币2100元。
随后被告人甘某某与伏某某又到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户王某某家,由伏某某望风,甘某某持螺丝刀撬破阳台玻璃窗,入室盗窃,未窃得财物。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伏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在伏某某的协助下,公安机关抓获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同案犯甘某某的供述、证人孟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伏某某系累犯又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建议判处被告人伏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通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伏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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