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一部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伏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69********,汉族,高中文化,原辉南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主任,吉林省辉南县人,住辉南县**镇**小区。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辉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3月11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辉南县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19年3月12日对伏某某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经辉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罪,经辉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辉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伏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辉南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以下简称征收办)在组织开展龙湾朝辉项目和辉南县杉松岗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沉陷三期)过程中,时任征收办主任职务的被告人伏某某为偿还个人债务,采用制作虚假沉陷三期动迁户回迁至采煤沉陷区工程(以下简称沉陷二期)房屋明细表、虚假货币补偿协议等手段,贪污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072万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5年2月征收办开始启动沉陷三期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辉南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征收办支付该项目保证金6103.6428万余元。2015年7月,伏某某指使被告人陈某某(已判决)以个人名义在辉南县榆银银行开设账户,用于套取动迁补偿款。2015年7月22日至2016年10月期间,伏某某为偿还个人债务,指使陈某某根据沉陷二期未出售房源和沉陷三期未签动迁协议的动迁户名单,制作虚假沉陷三期回购沉陷二期房屋明细表十二份,套取三期专项资金十二笔共计1816.2万余元,存入陈某某个人账户。后伏某某安排陈某某将上述专项资金转出使用或提现,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购置房产、生活支出等。
2. 2015年7月30日,伏某某借用潘某某(另案处理)及其母亲程某某身份证,虚构潘某某、程某某在龙湾朝辉区域有房屋需要动迁的事实,用以上两人名义制作虚假货币补偿协议书两份,套取两笔龙湾朝辉区域货币补偿款共计101.2万余元。伏某某安排潘某某将以上款项分别打入潘某某和程某某的账户中,留给潘某某1万余元余元,剩余100万余元补偿款转入到伏某某本人使用的孙某某银行卡中,将以上补偿款偿还个人债务、用以生活开销等。
3. 2015年9月23日,伏某某虚构沉陷三期动迁户高某某、刘某某需要动迁的事实,用以上两人名义制作虚假货币补偿协议书两份,并指使李某甲(另案处理)在高某某、刘某某的货币补偿协议书上签字,让李某甲在辉南县榆银银行开设户名为高某某、刘某某及李某甲的银行账户,将以上两笔动迁补偿款共计147.7万余元分别存入高、刘二人账户后,再将钱款存入李某甲本人的榆银银行账户中,补偿款汇入李某甲账户后,伏某某安排李某甲将以上补偿款转出,用以偿还伏某某个人债务、生活开销等。
4、2016年12月20日,伏某某以沉陷三期动迁户李某乙在县政府上访为由,谎称用于息访让陈某某和动迁办出纳员周某某取出32万余元,后伏某某携带此款潜逃,经查,伏某某事前实际支付李某乙25万元。
伏某某实际控制2072.1万余元公款后,分别转给董某某、万某某、初某某、郑某某等人1857万余元用以偿还个人债务、购买房产或其他支出,另多次取现合计215万余元用于生活支出、偿还个人债务等。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部分款物已被调查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潘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伏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贪污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东辉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伏某某现羁押于辉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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