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公诉刑诉〔2019〕363号
被告人伏赞,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11992********,湖南省汨罗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汨罗市**镇**村**组。2014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2017年1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5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志豪,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11995********,湖南省汨罗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汨罗市**村**组**号。2016年5月1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伏赞涉嫌故意伤害罪、诈骗罪;被告人杨志豪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伏赞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冒充熟人的方式,通过手机和微信联系超市个体户和被害人符某某,骗取香烟和现金。经统计,伏赞共计作案12次,骗取的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30540元,骗取现金共计7400元。
1、2019年8月4日,伏赞通过冒充熟人,在本县**镇新世纪大道**超市,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和天下香烟一条。经鉴定,该香烟价值人民币900元。
2、2019年8月6日,伏赞通过冒充熟人,在本县**镇旭东路**超市,骗取被害人甘某某和天下香烟一条。经鉴定,该香烟价值人民币900元。
3、2019年8月13日,伏赞通过冒充熟人,在本县**镇**批发部,骗取被害人蒋某甲蓝软芙蓉王香烟2条、人民币400元。经鉴定,该香烟价值人民币1000元。
4、2019年8月16日,伏赞冒充熟人,通过手机和微信,骗取被害人符某某现金人民币7000元。
5、2019年8月30日,伏赞通过冒充熟人,在本县**镇大桥王某某超市,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和天下香烟2条。经鉴定,该香烟价值人民币1800元。
6、2019年8月30日,伏赞通过冒充熟人,在本县**镇太傅路**超市,骗取被害人湛某某和天下香烟4条。经鉴定,该香烟价值人民币3600元。
7、2019年8月31日,伏赞通过冒充熟人,在本县**镇**鲜果零售店,骗取被害人胡某某和天下香烟4条。经鉴定,该香烟价值人民币3600元。
8、2019年9月1日,伏赞通过冒充熟人,在本县**铺镇老街**超市,骗取被害人黄某某和天下香烟4条。经鉴定,该香烟价值人民币3600元。
9、2019年9月2日,伏赞通过冒充熟人,在本县**镇**小区**超市,骗取被害人陈某某蓝软芙蓉王香烟4条。经鉴定,该香烟价值人民币2000元。
10、2019年9月3日,伏赞通过冒充熟人,在本县**镇**果园,骗取被害人蒋某乙和天下香烟3条。经鉴定,该香烟价值人民币2700元。
11、2019年9月10日,伏赞通过冒充熟人,在本县**镇**超市,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和气生财香烟3条。经鉴定,该香烟价值人民币1440元。
12、2019年9月18日,伏赞通过冒充熟人,在长沙宁乡市**街道**路**店,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和天下香烟10条。经鉴定,该香烟价值人民币9000元。
二、故意伤害罪
2019年9月10日,伏赞在本县**镇**路**超市成功从被害人刘某某手中骗走3条和气生财香烟后,继续以冒充熟人的方式对刘某某实施诈骗。9月11日下午,伏赞伙同被告人杨志豪,由杨志豪驾驶牌号为湘B****的黑色越野车,伏赞坐在副驾驶,两人合谋前往该超市,意图再次骗取香烟。当天17时许,杨志豪驾车到达该超市后,两人并未下车,也未停车熄火,在行骗过程中被刘某某识破,被害人熊某乙、刘某某、熊某甲三人一同上前,与坐在副驾驶位的伏赞发生纠扭,试图阻止其离开。伏赞随即指示杨志豪驾车逃窜,杨志豪遂加速往前行驶,致使刘某某、熊某甲被甩离后倒地受伤,熊某乙攀住副驾驶车门,随车一同往前行驶,在此过程中,杨志豪继续驾车前行并未减速,伏赞用拳头殴打熊某乙头部,并掰开熊某乙攀在车窗上的手,致其被甩离后倒地受伤。经鉴定,熊某乙的伤情为重伤二级,刘某某、熊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杨志豪被抓获到案;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伏赞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熊某乙等人的陈述;3.证人龙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伏赞、杨志豪的供述;6.辨认笔录、勘验笔录、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伏赞、杨志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伏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志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且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对伏赞在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量刑,并处罚金;对杨志豪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朱恒威
2019年12月31日
(此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伏赞、杨志豪现羁押在湘阴县看守所;
2.移送证据目录及案卷材料共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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