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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伐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伐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镇**村**街**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夜间被告人伐某某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镇**村委**村**号被害人李某某的家中实施盗窃,被被害人李某某发现后逃离现场,后民警在李某某家抓获被告人伐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伐某某入室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玲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伐某某现羁押于晋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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