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9〕1577号
被告人伟什日尔,男,1982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布拖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82********,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为布拖县**乡**村**组**号,捕前暂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街**段**号**房。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布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布拖县看守所。
本案由布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伟什日尔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布拖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布拖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布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5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伟什日尔在云南省丽江市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2019年2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伟什日尔在丽江市古城区一公路边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公安机关从其租住的房屋卫生间洗漱台的柱子内查获毒品可疑物、剪刀、电子称等物品。经称量,毒品可疑物净重348.82克;经鉴定,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含量介于30.69%-35.16%之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称量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伟什日尔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承林
2019年8月5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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