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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伟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_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满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伟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21988********,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住满洲里市****单元**室。因犯抢劫罪,2005年10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1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于2014年11月15日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时许,被告人伟某某约被害人曹某某至其位于满洲里市**楼**单元**室的家中饮酒,期间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当日5时许,曹某某要求回家,被告人伟某某不让曹某某离开劝其继续饮酒并将房门反锁,后曹某某从厨房窗户跳下坠落至二楼平台,致身体多处骨折。当日6时10分许,被告人伟某某拨打112、120电话,后随同120急诊救护车前往医院,陪同曹某某救治直至警察到场。

经鉴定,被害人曹某某身体多处骨折、左侧髋关节功能丧失57.6%,其所受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手机1部;2.住院病案等书证;3.证人郑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曹某某陈述;5.被告人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7.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8. 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伟某某过失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能够积极拨打120、112电话救助,陪同被害人前往医院救治直至警察到场,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云婷

检察官助理:鲁明玉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满洲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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