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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传翊抢劫案)_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传翊,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广场***街*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路**号*单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传翊涉嫌抢劫案,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2时40分14秒许,被告人传翊在南川区人民法院大门口附近搭乘胡某某驾驶的渝GT****出租车,乘坐在副驾驶位置。车行至南川区西城街道黄角仓库附近时,传翊从身上掏出一把水果刀,威胁胡某某拿钱,胡某某出于害怕,用自己“******”的微信昵称,扫描传翊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转了150元给传翊微信昵称为“**”的微信号。22时49分28秒许,胡某某驾车经过西街佳苑附近时传翊下车离开,胡某某随后在22时49分45秒向南川区公安局西城派出所电话报案。

被告人传翊于2020年9月14日在南商广场被南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综合单、手机微信图片辨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书、渝GT****出租车行车记录、机主信息记录、办案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传某某、楚某某、孙某某、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传翊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南川公鉴(电物)[2020]64号检验报告;6.勘验、辨认等笔录:南川公(刑)勘[2020]679号现场勘查记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视频辨认笔录、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传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传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传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熠

                                               检察官助理 张蓝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传翊现羁押于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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