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伦某某、郭某甲等3人寻衅滋事案)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伦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乡**村**号,住山西省晋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0月6日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1998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被阳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山西省阳城县**乡**村**小区**号。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10月18日被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8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被阳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山西省阳城县**镇**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6月24日被阳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200元;因无证驾驶,于2012年3月13日被阳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故意伤害、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4年2月17日被阳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200元;因吸毒,于2018年6月22日被阳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7日被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18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被阳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伦某某、郭某甲、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伦某某、郭某甲、赵某甲寻衅滋事罪

2012年7月23日,被告人伦某某与王某甲发生经济纠纷,王某甲给伦某某出具50万元欠条一支。2014年11月,伦某某将王某甲诉至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年5月12日,阳城县人民法院缺席判决王某甲归还伦某某50万元。判决生效后,为讨要该款项,被告人伦某某伙同郭某甲、赵某甲等人多次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进行讨债,具体事实如下:

2015年7月31日,被告人伦某某、郭某甲等人,在晋城市城区王某甲前妻杨某某经营的**店,采用油漆喷“欠债还钱”“老赖还钱”、高音喇叭播放“欠债还钱”、呆在**店不走等一种或多种方式索债。杨某某报警后,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处警民警对伦某某、郭某甲等人予以批评制止。

2015年8月15日,被告人伦某某、郭某甲、赵某甲伙同李某某等人,采用上述方式,第二次到杨某某经营的**店索债。杨某某报警后,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处警民警对伦某某、郭某甲、赵某甲等人予以批评制止。王某甲离开时无故向杨某某索要100元。因此事,伦某某给予赵某甲好处费200元。

2015年10月11日,被告人伦某某、郭某甲等人,采用上述方式,第三次到杨某某经营的**店索债。杨某某报警后,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处警民警对伦某某、郭某甲等人予以批评制止。

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伦某某、郭某甲伙同李某某、张某甲等人,采用上述方式,第四次到杨某某经营的**店索债。杨某某报警后,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处警民警对伦某某、郭某甲等人予以批评制止。

2015年10月15日,被告人伦某某、郭某甲、赵某甲等人为向王某甲索债,从晋城驾车尾随乘坐出租车从晋阳高速公路回阳城的王某甲及前妻,通过别车的方式将出租车拦截到阳城服务区,恐吓、威胁王某甲还钱。杨某某报警后,阳城县公安局处警民警对伦某某、郭某甲、赵某甲等人予以批评制止。

2015年11月6日,被告人伦某某为向王某甲索要债务,承诺给赵某甲200元,雇佣赵某甲在晋城蹲守王某甲,赵某甲在晋城市凤西广场附近发现王某甲后,强行进到王某甲轿车内,拒不下车,将王某甲衣服扯破、车钥匙损坏,并通知被告人伦某某、郭某甲等人赶到现场,与王某甲发生撕扯,逼王某甲还钱。杨某某报警后,晋城市城区分局南街派出所处警民警对伦某某、郭某甲、赵某甲等人予以批评制止。被告人赵某甲在晋城市城区分局南街派出所接处警大厅与杨某某、王某乙等人发生口角,赵某甲用头将王某乙撞倒在地。

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伦某某伙同李某某等人在晋城市城区凤西广场欲强行带走王某甲要账,王某甲不从,双方发生争执,伦某某将王某甲右手大拇指咬伤。2016年5月26日,伦某某因此事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罚款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某、张某甲、崔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杨某某、王某乙等陈述;

4.被告人伦某某、郭某甲、赵某甲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

6.辨认笔录及照片。

二、赵某甲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5年11月22日,郭某乙向赵某乙(另案处理)借款本金合计35万元,后郭某乙逾期无力还款。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5月19日间,赵某乙为让郭某乙还钱,指使被告人梁某某、赵某丙、于某某、赵某甲等人,采用更换门锁的手段,非法进入郭某乙位于阳城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郭某乙及其妻子赵某丙多次要求赵某乙等人退出该家,赵某乙等人拒不退出,并吃住郭某乙家中,时间长达55日。其中,赵某甲在郭某乙家中停留一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赵某乙、于某某、张某乙等证言;

3.被害人郭某乙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伦某某、郭某甲因债务纠纷,辱骂、恐吓他人,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被告人赵某甲受伦某某雇佣,为伦某某非法讨债,辱骂、恐吓、殴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为讨要债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长时间拒不离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伦某某、郭某甲、赵某甲寻衅滋事罪,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对被告人赵某甲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郭某甲、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毕丰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伦某某、郭某甲、赵某甲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