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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592号 

被告人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党员,户籍所在地为本市望牛墩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1日。被告人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伦某某醉酒驾驶粤S23****小车行驶至本市环城路辅道万江区严屋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调查函等书证,视听资料光盘,被告人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伦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伦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茂祥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伦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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