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一部刑诉〔2020〕Z43号
被告人伦某某(绰号“小弟”),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84********,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肇庆市高要区某某镇某某村委会某某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11973********,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肇庆市高要区某某村委会某某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11970********,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务工,家住肇庆市高要区金某某村委会某村某队某巷某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逮捕,同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83********,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肇庆市高要区金某某村委会某某村某某号。曾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4月12日被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绰号“阿旺”),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88********,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肇庆市高要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某某村某某队某某巷某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方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11971********,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肇庆市高要区某某镇某村村委会某某村某队某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伦某某、罗某甲、黎某某、罗某丙、朱某某、罗方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伦某某、罗某甲、黎某某、罗某丙、朱某某、罗方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旬至同月30日期间,被告人伦某某、罗某甲、黎某某经密谋后,雇请被告人罗某丙、朱某某、罗方某到肇庆市高要区某某豪庭后门一商铺处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为赌具,以“斗牛”不翻倍大吃小的方式吸引伦某辉、黄某坚、黎某章等多人参赌,期间被告人罗某丙负责派牌和抽水,被告人朱某某负责兑换赌资和放贷,被告人罗某丙负责看风,每盘最低下注人民币100元某某,不设最高上限,每盘从赌资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00元至200元,累计抽头渔利约人民币35000元。
被告人伦某某、罗某甲、黎某某、罗某丙、朱某某、罗方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伦某辉、黄某坚、黎某章的证言;3.被告人伦某某、罗某甲、黎某某、罗某丙、朱某某、罗方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伦某某、罗某甲、黎某某、罗某丙、朱某某、罗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伦某某、罗某甲、黎某某、罗某丙、朱某某、罗方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伦某某、罗某甲、黎某某、罗某丙、朱某某、罗方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鉴华
检察官助理:黄楚婷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伦某某、罗某甲、罗某丙、朱某某、罗方某现羁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被告人黎某某家住肇庆市高要区某某镇某村委会某村某队某号,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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