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伽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011978********,彝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乡**村委**街**组,住福建省邵武市**巷**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邵武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伽某某多次在邵武市城区、邵武市水北镇**盗窃他人饲养的母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伽某某到邵武市**路**巷**号,从被害人刘某某家的鸡舍内盗走4只母鸡。
2.201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伽某某到邵武市**路**号**栋楼下,从被害人李某某家的鸡舍内盗走3只母鸡。
3.201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伽某某到邵武市水北镇故县村**路**号,从被害人吴某某真家鸡舍内盗走2只母鸡。
4.2020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伽某某到邵武市**路**巷**号,从被害人江某某家鸡舍内盗走2只母鸡。
5.2020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伽某某到邵武市**路**号**栋楼对面,从被害人黄某乙家鸡舍内盗走5只母鸡。
被告人伽某某因盗窃江某某家所饲养的母鸡受到讯问期间,还如实供述了其他盗窃的犯罪事实,其五次所盗的母鸡16只,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5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证言;3.被害人江某某、黄某乙、李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伽某某的供述与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综合被告人实施盗窃5次,盗窃金额人民币552元,建议对被告人伽某某单处罚金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元兴
检察官助理:严紫君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乡**村委**街**组,联系电话:1870609****。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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