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但某某、刘某某等七人贩卖、运输毒品案)_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但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嘉峪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620202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暂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小区**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2011年4月因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被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17年2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旺苍县公安局依法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旺苍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暂住旺苍县**镇**路**号(户籍所在地旺苍县**镇**村**组**号)。2007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12月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月该院决定对其监外执行。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旺苍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2年****日出生,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公民身份号码51081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广元市朝天区********号。2020年6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旺苍县公安局依法执行。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公民身份号码5108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广元市利州区**街道办事**村**组。2020年6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旺苍县公安局依法执行。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公民身份号码51080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广元市利州区**镇**村**组**号。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2006年3月又因犯盗窃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11月又因犯抢劫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9 年5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因吸毒被剑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旺苍县公安局执法执行。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公民身份号码5108021986********,汉族,中专文化,广元市**房地产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捕前住广元市利州区**小区**栋**单元**楼**号。2015年2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6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旺苍县公安局依法执行。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公民身份号码5108021997********,汉族,初中文化,滴滴司机,住广元市利州区**镇**村**组**号。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9日取保候审;9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旺苍县公安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但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孙某甲、胡某某、罗某某、孙某乙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9月8日已告知七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七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但某某的犯罪事实

2020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但某某在位于广元市**区**小区的租住房内及附近,以每克600元的价格,多次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王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等人共计120余克,获款7万余元。

1、2月至5月期间,但某某多次向王某某贩卖冰毒共计60余克,获款3万余元。

2、2月至5月期间,但某某多次向刘某某贩卖冰毒共计40余克,获款2万余元。

3、1月20日、4月19日,但某某通过孙某甲介绍,两次卖给罗某某冰毒共计25克,获款1.4万元。

6月3日14时许,但某某在成都市**区**路**段**号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搜查出白色晶体状疑似毒品物1袋49.29克。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疑似物为冰毒。

二、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

2020年2月至5月期间,刘某某在旺苍县城**宾馆、**大酒店等地,将在但某某处以每克600元的价格购买的冰毒以每克800-1000元的价格先后18次贩卖给吸毒人员高某某、杨某甲等人共计 8.3克,获款7000余元。

1、2月至4月期间,刘某某先后8次卖给高某某冰毒共计5.7克,获款5600余元。

2、2月至3月期间,刘某某先后7次卖给杨某甲冰毒共计1.8 克,获款1800余元。

3、5月期间,刘某某先后3次指使张某某(另案处理)帮其将冰毒送到**宾馆楼下交给购毒人员共计0.8克,获款800元。

三、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的犯罪事实

(一)2020年2月至5月期间,王某某将在但某某处以每克600元的价格购买的冰毒,以每克1000元左右的价格先后125次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权某某、刘某某、杨某乙、胡某某等人共计62.79克,获款5万余元。

1、2月至5月期间,王某某先后31次卖给胡某某冰毒共计12.99克,获款1.3万余元。

2、3月至4月期间,王某某先后42次卖给李某某冰毒共计19.4克,获款1.7万余元。

3、2月至3月,王某某先后19次卖给权某某冰毒共计5.8克,获款6900元。

4、2月至4月,王某某先后25次卖给刘某某冰毒共计21.8克,获款1.7万余元。

5、2月至3月,王某某先后8次卖给杨某乙冰毒共计2.8克,获款2800元。

(二)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胡某某先后15次帮王某某贩卖冰毒共计5.6克给吸毒人员郭某某,获款5000余元。

四、被告人孙某甲、罗某某、孙某乙的犯罪事实

1、2020年1月20日、4月19日,经被告人孙某甲居间介绍,罗某某两次在但某某处以每克6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共计25克供自己吸食。

2、2020年6月9日,被告人罗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孙某甲帮其购买20克冰毒。同月11日,孙某甲告诉他冰毒比上次贵,还要收取好处费1000元和路费1000元,当天下午罗某某给孙某甲微信转款1.6万元。孙某甲收到毒资后,随即联系被告人孙某乙驾驶川HV****轿车前往成都购买毒品。孙某甲带孙某乙到一居民楼里看见有人在吸食毒品,离开后孙某乙明确告知孙某甲不再一同前往见吸食毒品的人。次日11时许,孙某甲将购买的冰毒装入随身携带的保温杯,孙某甲上车时,孙某乙确定其保温杯内装有毒品,仍然驾车经绵广高速返回广元,当车行至G5京昆高速距离广元北出口2公里处时,孙某甲将该保温杯丢弃于路边草丛中,在该车行驶至广元上西高速出口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孙某甲带领侦查人员将该保温杯找到,在保温杯里发现白色晶体状疑似毒品物31.4克。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疑似物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记录、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称量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吸毒现场检测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基本信息及户籍证明、前科查证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但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孙某甲、罗某某、孙某乙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但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但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孙某甲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孙某乙运输毒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但某某、孙某甲、罗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但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七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但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孙某甲、孙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瑛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胡某某、孙某甲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

被告人但某某住广元市**区**小区**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478095****;

被告人刘某某住旺苍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984837****;

被告人孙某乙住广元市**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9198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