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诉刑诉〔2019〕7号
被告人但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四川省犍为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63********,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地四川省沐川县**镇**街**号**楼**号。1983年11月14日因犯流氓罪、销赃罪被犍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3年2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犍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7年8月30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15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沐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被沐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沐川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70********,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地四川省沐川县**镇**路**号**号。2018年3月15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沐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被沐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祝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沐川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镇**村**组**号,现住**镇**幢**单元**楼**号。2017年3月28日因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沐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8年3月22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沐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被沐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沐川县人,居民身份证号511129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沐川县**镇**路**号。2018年3月22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沐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被沐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沐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但某某、赵某某、祝某某、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4月2日移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7月27日,沐川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0月25日,被告人但某某、赵某某、祝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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