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1134号
被告人但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乡**村**号,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宿舍,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后依法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高季,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但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P的吉利牌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榆林市榆阳区榆麻路4KM+100M处时,被榆林市交警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但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92.75mg/100ml。
被告人但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证人颜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但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雷
慕利峰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但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榆林市榆阳区**宿舍,联系电话13309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情况说明1份,立案决定书和取保候审决定书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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