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00时53分许,被告人但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Z****号小型普通客车途径广清高速东侧下高速海布收费站(广州市花都区)时被执行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2mg/100ml。后执行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提取血液样本,血液样本经送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被告人但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5.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但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亮
附:
1.被告人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25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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