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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位战军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19〕241号 

 被告人位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021978********,汉族,大专毕业,务工,住河南省伊川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3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位某某酒后驾驶豫**小型普通客车,在伊川县城**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大道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位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 被告人位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位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位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3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耀勋

2019年 11 月 1 日

附:

1.被告人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意见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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