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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位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476号

被告人位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定州市**镇**村**街**号)。被告人位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2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位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位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位某某采用通过QQ通讯软件在通讯群中发布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通过QQ、微信通讯软件联系、转账等方式,向曹某某(QQ昵称为“某某甲”)、齐某某(QQ昵称为“某某乙”)、QQ昵称为“某某丙”、QQ昵称为“某某丁”、QQ昵称为“某某戊”的人出售包含有在苏州市吴江区的束某某、沈某某等人姓名、联系方式、地址的公民个人信息29000余条,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9800元。

归案后,被告人位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3、电脑2台(均系照片)等物证;

2.登记保存清单等书证;

3.证人齐某某、曹某某、束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清点笔录及照片;

6.QQ通讯软件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位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法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位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位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位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文群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483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优盘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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