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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位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位某甲(曾用名位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86********,汉族,初中毕业,住伊川县****家属院**单元**(户籍地河南省郸城县******。因抢劫罪于201012月3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位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6日00时29分许,被告人位某甲醉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汽车沿伊川县城关镇杜康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太阳绿城小区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带往伊川县中医院抽取血液5ml;经鉴定,案发时位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伊川县中医院抽血证明、提取笔录等;2.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位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位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位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位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位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位某甲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乐丹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 伊川县**路**家属院**单元**楼**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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