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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位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位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阳泉**物资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住阳泉市开发区**号。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位某某饮酒后驾驶晋A****A号小型轿车,沿阳泉市开发区大连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日昱城小区附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张某某驾驶的晋C****6号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位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于2018年11月28日23时50分将其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抽取血液并送检,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位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229.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位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位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位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晓晔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位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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