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位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56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740918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坟台镇某某村委会位老家xx号。2019年6月2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太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2时许,被告人位某某酒后驾驶皖KExxxx小型轿车,沿308省道行驶至xx公里加500米处时,被太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1.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夏国彬、蔡勇证言

3.被告人位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位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位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位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坤

2020年9月2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太和县坟台镇张寨村委会位老家35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