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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位某某抢劫案)_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位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乡**村。2019年10月5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并拘留,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12日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位某某涉嫌抢劫罪2020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2月13日至2月27日。被告人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位某某预谋后,到清苑区中冉村村东公园风景城小区西侧一南北土路上,持匕首相威胁,抢劫路过此地的葛某某人民币480元,后进入树林逃跑。所得赃款位某某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口罩一个,T恤一件;2、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及被扣押物品照片7张 、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信;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3张;位某某辨认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7、案发现场附近监控视频。

二、2019年9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位某某预谋后,到清苑区中冉村村东一南北路上,持匕首相威胁,将路过此地的王某甲的背包带割断将该背包抢走后向东进入树林逃跑。后位某某将包内的现金300余元据为己有,将包及包内身份证、手机(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等物品扔在现场东侧的树林内,现清苑区公安局已将包、手机及其他物品返还被害人,所得赃款位某某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口罩一个、T恤一件;2、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及被扣押物品照片7张、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办案说明;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保定市清苑区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10张;位某某辨认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王某甲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及身份说明。

三、2019年9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位某某预谋后,到保定市朝阳路清苑区中冉村路段,持匕首威胁路过此地的杜某某,将杜某某的背包带割断,强行从其包内抢走人民币505元,后向东进入树林逃跑。所得赃款位某某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黑色口罩一个、T恤一件;2、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及被扣押物品照片7张、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办案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办案说明;微信二维码收款截图;4、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5、证人王某乙的证言;6、被告人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张位某某辨认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四、2019年10月5日9时许,被告人位某某到清苑区中冉村村西一土路上,将王某丙停放在路边的宝岛牌电动三轮车偷走,价值人民币900元,位某某逃离现场后行至清苑区发展路时被清苑区公安局巡逻民警抓获。现该电动三轮车已返还被害人王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报警案件登记表扣押清单及被扣押物品照片7张、发还清单;2、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3、被告人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保定市清苑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案其他证据:1、被告人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刘某某、王某丁的证言;3、书证:调查取证申请书;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办案说明;位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至30日在糖果网咖店上网记录;位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至30日在旭夜网咖店上网记录;4、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被告人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位某某以暴力方法多次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8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兰平

2020年2月24

附:

1、​ 被告人位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 辩护人贾新占,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涉案赃物黑色口罩一个,T恤一件随案移交至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5、​ 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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