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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位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公诉刑诉〔2015〕377号

被告人位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7429197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暂住太原市**区**街**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9日被晋中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16日中午1点左右,在晋中开发区**中心,被告人位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因争抢检车发生口角,后双方相互殴打,致陈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陈某某因外伤致右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位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献红

2015年9月21日

附:1、侦查卷宗及证据卷贰册。

    2、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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