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南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位某某,曾用名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7199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现邢台市南和区)**镇**村**号,务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南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南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0时许,在邢台市南和区“**”KTV内,薄某某与包某某在包间内因为唱歌一事发生冲突,后两人在KTV过道发生打架。被告人位某某上前拉架,薄某某与包某某扯摔倒后,位某某用脚朝薄某某、包某某身上踹,致使薄某某受伤,经南和县公安局(现邢台市公安局南和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薄某某身体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被告人位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及谅解书、户籍证明信、证明、到案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包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位某某涛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随案移送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位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立新
(南和县人民检察院代章)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