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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位某某盗窃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位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前科,无工作,非中共党员,非人大、政协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平舆县**乡**村**。2020年4月7日因盗窃被平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因盗窃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位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5日10时许,被告人位某甲窜至平舆县第十小学校附近将受害人李某某的白色新大洲电动车偷走并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该电车价值2675元。

2、2020年4月6日15时许,被告人位某甲窜至平舆县月旦岛西南角凉亭附近将受害人贺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红色飞鸽牌电动车偷走,后被贺某某追上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该电车价值1466元。

3、2020年5月15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位某甲窜至平舆县建设街民心苑小区,将受害人位某乙一辆红色鼎骏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车价值1814元。

4、2020年5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位某甲窜至平舆县爱心月子房门口,将受害人王某某一辆灰色台铃牌电动两轮车偷走。经鉴定,该电车价值24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新淇沟村委会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平舆县公安局鉴定结论告知笔录,平舆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照片,王某某提供电车票据,位亚涛提供电车登记证,视频监控照片2张,位某甲指认现场照片,平舆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位某甲户籍证明。

2.被告人位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贺某某、王某某、位某乙的陈述;

5.鉴定意见;

6.辩认笔录及照片;

7.视频光盘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位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位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位某甲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宏

2020年8月26日

附:1.被告人位某甲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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