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位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庙庄**号,被告人位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位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位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2日16时18分许,被告人位某甲驾驶一辆皖******号小型面包车,沿泗县环县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镇**村**庙庄路段,撞倒同向行人马某某,造成马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位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位某甲于2019年10月25日被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等物证;
2.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位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位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天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6.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图、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位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位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位某甲主动到案并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位某甲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祝育丰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位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庙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