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位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被告人位某甲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4月3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位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位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位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位某甲明知其胞弟犯罪嫌疑人位某乙(另案处理)涉嫌故意杀人犯罪后逃匿,仍以其身份办理一张银行卡并交付给位某乙,后位某乙在潜逃期间长期使用该银行卡直至2019年3月25日被抓获。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位某甲被刑事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位某甲及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位某乙的供述;
3.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位某甲明知他人犯罪而提供财物,帮助他人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敏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位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61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