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11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甘南县**局工人,出生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路**楼**单元**室,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家属楼门市。2019年8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佐某某酒后驾驶黑B****3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甘南县明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明海路金三角加油站附近时,被甘南县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佐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佐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侦破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19】1219号检验报告、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5.被告人佐某某抽血视频。
被告人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佐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佐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佐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德军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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