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031号
被告人何业度,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村**号。曾因抢夺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业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13时许,被告人何业度进入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路**工业园**栋深圳**公司的**楼更衣室内,见更衣室内有四个储物柜的钥匙未拔取,且柜内放置有手机,遂将四某某被害人陈某某、朱某某、古某某、周某某分别放置于各自储物柜内的1部OPPO A5手机、1部苹果X手机、1部华为V8手机及1部华为荣耀10手机(经鉴定,上述四部四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3850元)盗走,并办理离职离开公司。2020年7月2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何业度在石岩街道**区**号**住宿**房被抓获归案,并在现场缴获四部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业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业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何业度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冰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何业度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 涉案手机已分别发还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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