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东,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3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7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9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何东在云阳县水口镇、南溪镇多次实施盗窃,盗得财物价值共计57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何东进入被害人林某某位于云阳县**镇**村**组**号的家中,盗得现金70元。
2.2019年12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何东进入云阳县水口镇白马路110号的茶馆内,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茶馆内麻将桌上的背包盗走,内有现金32元及水壶1个、奶瓶1个、卫生纸1包。
3.2019年12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何东撬门进入被害人陈某某位于云阳县**镇**村**组**号的家中,盗得现金301元以及芙蓉王(硬)香烟1包、玉溪(软盒)香烟3包、龙凤呈祥(软魅力朝天门)香烟3包、云烟(细支云龙)1包、龙凤呈祥(硬)香烟1包、龙凤呈祥(百年好合)香烟1包,被盗香烟价值共计168元。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何东被云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9年12月26日,云阳县公安局将背包1个、水壶1个、奶瓶1个及卫生纸1包发还被害人杨某某,将香烟10包及现金281元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林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何东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
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东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何东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梁国波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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