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中海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何中海(绰号“干麻”),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11972********,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郴州市北湖区**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中海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至18日,被告人何中海分别在桂阳县**镇**圩、北湖区**镇**圩6次贩卖毒品给何某乙,2次贩卖毒品给谭某某。其中,2020年1月18日,何中海与何某乙在**圩**大酒店门口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桂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从何中海处搜缴白色晶体两包和红色药丸两包,经称量,两包白色晶体净重0.76克,两包红色药丸无法计量。经鉴定,两包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两包红色药丸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

被告人何中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检验报告;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称重、取样笔录等;4.证人证言:证人何某乙、谭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中海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中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中海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书华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何中海现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