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何云东,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云东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被告人何云东虚构姓名、工作、婚姻及财产状况,通过网络交友软件结识了被害人代某某,并与对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同年5月5日至6月3日期间,被告人何云东多次秘密使用代某某的手机,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借呗及花呗、信用卡套现等方式,共窃取代某某人民币14.3万元。代某某发现后,被告人何云东归还了人民币2万元。同年6月20日,代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
2、2019年8月,被告人何云东虚构姓名、工作及财产状况,通过网络交友软件结识了被害人熊某某并交往。同年8月28日,被告人何云东秘密使用熊某某的银行卡,在ATM自助取款机上分七次共取走人民币2万元。次日,熊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云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宾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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