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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云超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何云超,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24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号。曾因犯流氓罪于1987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流氓罪于1993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2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经武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云超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院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云超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0时27分许,被告人何云超饮酒后无证驾驶鄂A****L号白色哈弗牌小型汽车,沿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阳光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平江大道路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何云超体内乙醇含量为85mg/100ml后民警将何云超送至武汉市汉阳医院醒酒中心约束醒酒,并提取其血液样本进行检测。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云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72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对被告人血液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的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查获、抽血视频及照片、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4.被告人何云超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云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云超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云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云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再英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何云超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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