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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云辉盗窃罪)(公开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诉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何云辉,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2199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号。违法犯罪经历:2010年7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于2015年11月12日释放;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云辉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云辉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下午,被告人何云辉伙同陈某某(在逃)窜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被害人李某某住宅,进入室内窃得人民币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摘抄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云辉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6.刑事科学技术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云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云辉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何云辉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何云辉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海敏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何云辉现羁押于阳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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