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俊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至2018年9月19日期间,被告人何俊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购牌号为浙G28****的油罐车从建德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兰溪**物资有限公司等购入燃料油,并运送至工地等处销售给林某某、徐某某、赵某某、郭某某、陆某某、包某某、李某某、应某某、胡某某等人用于挖掘机、货车等使用。现有证据查证,被告人何俊非法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9万余元,非法获利约人民币4万元。
经浙江科正石油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现场查扣的浙G28****号油罐车油品取样检测:根据国家标准GB19147-2016《车用柴油》表2检测2项,所检项目中硫含量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销售记账本及销售收据照片、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徐某某、李某某、应某某、赵某某、郭某某、陆某某、胡某某、包某某、邱某某、章某某、钱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俊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测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俊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俊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何志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附:
1.被告人何俊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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