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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仁侗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刑检刑诉〔2019〕79号

被告单位通化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单位地址通化市二道江区******组,法定代表人何仁侗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女,1974****出生,被告单位通化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55****4555。

被告人何仁侗,男性,196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65********,汉族,高中文化,通化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组。被告人何仁侗因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通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何仁侗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通化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决定将何仁侗暂予监外执行。被告人何仁侗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通化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仁侗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通化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何仁侗在2010年-2017年建设**景区过程中,非法占用农用地拓宽道路、修建第二、第三停车场、仓库、卡丁车场、**出口小广场及道路、鸟语林、跑马场、滑雪场,侵占林地总面积18934.4平方米,合28.4016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情况、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北京**中医院出院诊断证明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赵某某袁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仁侗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通化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该公司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该公司刑事责任;何仁侗是通化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通化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单位通化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何仁侗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鑫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何仁侗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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