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家斌,曾用名李久文,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路**号**栋**单元**楼**号,199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3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2年9月19日因犯盗窃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9年、2010年、2017年分别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2015年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4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仁发、李家斌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1日中午,被告人何仁发、李家斌因毒瘾发作,无钱购买毒品,共谋在顺庆潆华路绿地城小区17栋楼下停车场盗窃电瓶车,当天14时许,两人在停车场楼梯口处盗窃了一辆贝斯特牌电瓶车,后以800元的价格卖出,用于购买毒品吸食和生活开销。经顺庆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电瓶车在2019年6月21日的市场零售价为24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仁发、李家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仁发、李家斌二人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何仁发明知警察要来而等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同案犯李家斌,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李家斌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畅
附:
1.被告人何仁发、李家斌现被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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