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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仕文虐待、姚某某帮助毁灭证据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未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何仕文,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71********,苗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北省来凤县**乡**村**组**号。20197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崇州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81********,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湖北省咸丰县**镇**村**组**号。2019年7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崇州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被崇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仕文涉嫌故意伤害罪、姚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2月3日将案件退回崇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崇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4日、2020年3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9日早上,被告人何仕文因担心自己的儿子、被害人何某某,在其上班期间外出玩耍惹事,便用布条将何某某手脚捆住,绑于自己位于崇州市**道**号**广场**楼**号的出租房中,以此管束何某某。被告人姚某某离家上班前,给何某某喂了一口水。当日中午,被告人何仕文回家发现,何某某将布条弄断了,便用衣架和拖鞋殴打何某某,又拿来插线板电线将何某某捆住,并将插线板的一头挂在墙上,此间两人未让何某某吃饭。

当晚20时许,被告人何仕文、姚某某下班回到出租房,发现何某某已经死亡。二人便将何某某从墙上抱下放在床上,将其身上的插线板电线、布条解开,姚某某帮忙对何某某的身体进行清洗,并换上干净的衣物。后何仕文在姚某某的陪同下将捆绑何某某的插线板电线、布条,殴打何某某的衣架以及何某某身上换下来的衣物丢弃到出租房附近的垃圾桶。案发后,何仕文、姚某某联系李某某准备将尸体运回老家未成功,二人于2019年7月20日报警投案自首。

被告人何仕文、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勘验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仕文、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仕文虐待家庭成员致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被告人姚某某明知是犯罪证据而帮助毁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虐待罪(致人死亡)、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仕文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至四年二个月,建议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媛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何仕文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姚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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