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二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何代勇,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8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镇**村**组,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我院以其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代勇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周某某(另案处理)为帮郑某某、邓某某等人购买毒品,多次与被告人何代勇联系购毒事宜,约定交易地点,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何代勇支付毒资,何代勇多次收取毒资后均将甲基苯丙胺(冰毒)在约定地点贩卖给周某某,由周某某将冰毒转交郑某某、邓某某等人。
另查明: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何代勇将其非法持有的两支枪支放置于车牌号为川A*****的车辆中,并于当晚驾车外出过程中被民警挡获,民警在其驾驶车辆中查获仿六四式手枪一把、单管猎枪一把以及子弹十九发。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手枪及单管猎枪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
被告人何代勇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代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代勇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不具备配枪用枪资格而非法持有枪支两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代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代勇具有坦白情节,一人犯数罪,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何代勇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其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灵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何代勇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