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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代陈盗窃、罗某甲、罗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何代陈,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82********,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邛崃市******组。1999年6月17日因犯抢劫罪、销赃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2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4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8年7月4日因盗窃罪、脱逃罪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7年4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8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崇州市**街道**村**组。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81963********,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崇州市**乡**组。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代陈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20日再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何代陈多次窜至四川省崇州市**街道**大道**号**有限公司临时仓库,盗走**有限公司临时仓库内的“高密度聚乙烯049”和“高密度聚乙烯100N”,共计14.35吨,并将盗窃所得的“高密度聚乙烯”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分四次卖给知情的被告人罗某甲。被告人罗某乙明知被告人罗某甲收购的“高密度聚乙烯”来源有问题,仍帮助被告人罗某甲以7000元的价格分三次贩卖12.35吨,帮助被告人罗某甲将80包(25公斤/包)“高密度聚乙烯049”藏匿于崇州市**乡**村**组的房屋内。

2019年5月8日凌晨0点45分,民警将被告人何代陈挡获归案,并在被告人罗某乙位于崇州市**乡**村**组的房间内查获被告人罗某甲藏匿的“高密度聚乙烯049”80包(25公斤/包),在新都区中国塑料城12-9号胡某某的铺子上查获“高密度聚乙烯100N”151包(25公斤/包)。经核实,**有限公司高密度聚乙烯HMCRP 100N进货价格为8750元/吨,高密度聚乙烯优等品 049进货价格为为8663.7931034元/吨。

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到崇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代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代陈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明知是他人盗窃而来的财物仍予以低价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代陈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至80000元;判处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军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何代陈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 随案移送案件卷宗五册及诉讼文书。 

3.提讯证一份。

4.换押证一式四联。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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