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077号
被告人何伟,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7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安徽省巢湖市**路**号。被告人何伟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何伟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12 月至2018 年1 月期间,被告人何伟以与被害人宣某某、付某某、梁某某合作倒卖稻谷为由,以虚假的入库磅单虚构已从稻谷厂购买稻谷并出售给安徽省巢湖市**粮油有限公司的事实,并提供其控制的银行卡账户谎称是稻谷厂会计银行账户,要求被害人支付购买稻谷的货款,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宣某某、付某某、梁某某货款共计人民币210万余元。
归案后,被告人何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会计账册照片、入库单等书证;
2. 证人于某某、夏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宣某某、付某某、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伟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何伟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何伟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薛丽娟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何伟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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