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何伟琦,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工业园区**小区**幢**室。被告人何伟琦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1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13日。被告人何伟琦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经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伟琦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先后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至8月21日期间,被告人何伟琦先后三次在苏州工业园区**小区**超市门口附近,向王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重量累计为2.7克,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22日晚,被告人何伟琦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27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毒品毒品甲基苯丙胺1.35克。
2.2019年8月4日晚,被告人何伟琦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45克。
3.2019年8月21日晚,被告人何伟琦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9克。
被告人何伟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信息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伟琦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等笔录;
6.电子数据:手机取证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伟琦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伟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伟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成威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所有案卷材料和证据。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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