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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伟盗窃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何伟,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200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镇**街**号。2019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射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射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撤销原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9年11月21日,因盗窃被射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凌晨2时至5时期间,被告人何伟在本市城区**街“**”小区内将被害人李某某(女,18岁,本案被害人)男友胥某某停放在该小区进大门左转楼梯口的粉红色72V玉骑玲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R01Z)盗走。

射洪市公安局民警经调取案发周边监控排查比对后发现被告人何伟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于2020年6月11日16时许在本市城区公园口“云信网络天堂”网吧外将被告人何伟抓获。

2020年6月17日,经射洪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7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伟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何伟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林明

书记员:毛玉梅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何伟现羁押于射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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