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620号
被告人何伟,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撤销上述缓刑,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8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0日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何伟与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驾驶一辆香槟色大众迈腾轿车,在成都高新区天瑞路69号“红货郎”超市外,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白色倍特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200元。
2020年5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何伟与宋某某(另案处理)、谢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白色标志508轿车,在成都高新区成汉北路59号“卡霓造型”理发店外,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713元。
2020年7月16日,民警在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北街城南国际成都A区挡获何伟。何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搜查、检查、提取、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伟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何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何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何伟的犯罪情节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何伟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燕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何伟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提讯证、换押证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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