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233号
被告人何伟(曾用名何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1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校职员,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街**村**楼**门**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小区**号楼**单元**。2015年1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伟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何伟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8月,被告人何伟在本市北二环驾驶员体检中心遇到之前认识的黄某某,告知黄其在驾校任职后,黄遂询问被告能否办理驾驶证,被告谎称能够以每本6500元的价格在咸阳办理驾驶证,骗取了黄的信任,黄交给了被告4000元现金。后被告人在三桥北双凤村见到一则办理证件的广告,遂与对方联系后以5500元的价格从一李姓女子(身份不详)处获取“驾驶证”一本。同年9月,被告人将驾驶证交予黄某某并收取了剩余的2500元现金。遂后,黄的丈夫杨某某联系到被告为其亲友又办理了驾驶证7本,并于2014年3月26日向被告交付现金30000元,同年4月10日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16000元。被告人随后再次与李姓女子联系,以15500元的价格办理了7本“驾驶证”交予杨某某。2014年12月,杨某某发现驾驶证系伪造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
2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户籍信息;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收条、账户明细;
5被害人的陈述;
6.被告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伟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够办理驾驶证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张婷婷
2015年7月6日
附:1.被告人何伟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卷宗两册、换押证一份、补充材料复印件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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