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公诉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何老二”,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温江区人,住成都市温江区**镇**村**组。2005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5年9月4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9日因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3年11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5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四川省都江堰市“都江华府”小区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1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肖某某。
2、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其位于成都市温江区和盛镇家门口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1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罗某某。
3、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成都市温江区和盛镇渡桥村7组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1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肖某某。
4、2019年6月7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成都市温江区和盛镇渡桥村7组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1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肖某某。
5、2019年6月8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四川省都江堰市联盟北路198号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1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罗某某。
6、2019年6月19日,吸毒人员肖某某在民警控制下,通过电话联系何某某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都江堰市“都江华府”小区门口交易,后何某某在上述地点等待交易时被民警挡获。当场查获何某某随身携带的净重0.88克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1袋。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中检处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曾因贩卖、制造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波
2020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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