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何佩圣,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4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蒙城县**乡**村**庄**号**户。被告人何佩圣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3日被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6年10月14日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9月10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何佩圣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佩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佩圣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4时许,被告人何佩圣在徐州市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号楼**楼**科病房,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被害人仝某某放在46号床头柜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何佩圣在徐州市鼓楼区和信广场附近百乐汤店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住院押金条、银行明细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佩圣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何佩圣的辨认笔录;
6.被盗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佩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佩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佩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艺芳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何佩圣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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